(2013)龙新执行字第1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廖庆炎与罗建林、李彩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廖庆炎,罗建林,李彩仁,罗建森,马金英,罗永志,陈国春,陈梓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1944-1号申请执行人廖庆炎,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建林,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彩仁,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建森,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马金英,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罗永志,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国春,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梓鸿,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廖庆炎与被执行人罗建林、李彩仁、罗建森、马金英、罗永志、陈国春、陈梓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新民初字第7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建林、李彩仁、罗建森、马金英、罗永志、陈国春、陈梓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罗建林、李彩仁、罗建森、马金英、罗永志、陈国春、陈梓鸿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罗建林、李彩仁、罗建森、马金英、罗永志、陈国春、陈梓鸿所有的收入(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罗建林、李彩仁、罗建森、马金英、罗永志、陈国春、陈梓鸿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溢帆(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