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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洪君与牟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君,牟晓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王洪君,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牟晓彬,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君与被告牟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