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洪君与牟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君,牟晓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49号原告王洪君,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牟晓彬,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君与被告牟晓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