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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宗淑荣与赵玉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淑荣,赵玉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宗淑荣,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怀有,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玉全,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凤,女,1955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宗淑荣因与赵玉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宗淑荣诉至原审法院称,宗淑荣、赵玉全系前后院邻居,宗淑荣居后院,赵玉全居前院。2014年6月22日,赵玉全将宗淑荣所建的长11米、宽12厘米、南高80厘米、北高1.3米护坝拆除,致使宗淑荣西侧大门垛下形成一条深沟,被雨水(赵玉全房屋流下雨水)浸泡后,西侧大门垛地基下沉墙体开裂。就上述问题,宗淑荣多次找赵玉全,未果。综上所述,宗淑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赵玉全赔偿宗淑荣护坝损失2000元、大门垛墙体开裂损失8000元,合计1万元;二、诉讼费由赵玉全承担。赵玉全辩称,宗淑荣胡说八道,属于污蔑陷害、讹诈,我们不可能给宗淑荣一分钱赔偿。宗淑荣家2011年建房,当时墙体就裂了,因为宗淑荣没有打基础,造成墙体下沉,宗淑荣家西墙比南墙裂的还严重,都是没有打基础。2012年的照片可以看出宗淑荣家的墙体当时已经裂了,我们是2014年建房不可能造成宗淑荣家墙体开裂。另外,护坝问题2012年已经过密云县法院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这个事情不应该再审了,当时我们赔了宗淑荣100元,宗淑荣赔了我们5000元,之后派出所让宗淑荣拆了50公分。再说护坝是保护自己房子的,宗淑荣所说的根本不叫护坝。综上,不同意宗淑荣的诉讼请求,另外我们要提反诉。2014年6月22日,赵玉全在抹正房东房山地基时,宗淑荣往胡同扔石头,造成5个劳动力停工一天,误工费1000元。赵玉全在我后房山东北角,堆了一堆土,并用塑料布盖上,砖头压在塑料布上,使我后房山滴水排不出去,於在东北角处,致使我房东北角处,严重受潮,已阴湿到房内,故要求宗淑荣赔偿我修护房屋的损失9000元。以上共计1万元。宗淑荣对反诉答辩称,不同意赵玉全的反诉请求。一、2014年6月22日,宗淑荣和赵怀有没有往胡同扔石头,施工队抹地基墙没有误工现象,宗淑荣有当天光盘为证,当日10点15分,赵玉全和赵鹏元挖沟拆护坝,赵怀有和赵玉全说:“护坝是我的财产,拆了就需要赔”。赵玉全儿子赵鹏翀大步走向大街电表箱拉电,视频当时一闪黑幕中有声音,无图像,证明赵玉全往宗淑荣家扔石头、砸大铁门、骂人声音。当日10点35分来电,就听不见骂人声音,10点37分赵鹏翀拆护坝,宗淑荣没有阻止施工,视频为证,赵玉全要求误工费1000元,宗淑荣不认可,赵玉全没有法律根据。二、宗淑荣没有在赵玉全房山东北角堆土,只是把排水管道清出来,是为了让雨水顺利排出。赵玉全东房山排水管不存在南高北低,北头从赵玉全地基往下量1.94米,南头从赵玉全地基往下量2.02米,管子坡度8公分,赵玉全地基高于路面2米,不存在受潮现象,管道淤泥沙是赵玉全堆放的渣土、刨路、挖沟造成赵玉全的房水排不出去,是赵玉全一手造成。赵玉全的上述行为使宗淑荣大门垛地基下沉,大铁门门框变形,墙裂口子。赵玉全自己防水没有做好妥善处理。赵玉全反诉中修房经济损失9000元不存在,宗淑荣不认可。三、反诉费用应由赵玉全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宗淑荣、赵玉全系同村前后院邻居,赵玉全居前院,宗淑荣居后院。在宗淑荣房屋门前,赵玉全房屋东侧有一南北胡同,宗淑荣在此南北胡同铺设一通行坡道,其中道路西侧是宗淑荣用方砖垒成的护坝。2014年上半年,赵玉全开始翻建房屋,在翻建房屋过程中,赵玉全将该坡道西侧拆除,挖了一条沟。2014年10月,宗淑荣、赵怀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要求赵玉全将其堆放的渣土移除,二、要求赵玉全堵死其家正房北面西数第一扇窗户,三、要求赵玉全堵死正房后的抽油烟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赵玉全提出反诉,其中要求宗淑荣、赵怀有将赵玉全房屋东墙外清出一条排水沟,让赵玉全房后的滴水及东房山流出的雨水能够流出。我院于2015年3月20日判决赵怀有、宗淑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赵玉全家房屋东侧清出一条排水沟。宗淑荣、赵怀有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014年10月,宗淑荣持诉争理由及请求诉至法院,要求赵玉全赔偿宗淑荣护坝损失2000元,大门垛墙体开裂损失8000元。庭审中,赵玉全持上述辩称意见,不同意宗淑荣的诉讼请求。并反诉称宗淑荣在2014年6月22日丢石头影响赵玉全建房施工,造成工人停工一天,另外宗淑荣在房山东北角堆土,造成赵玉全房屋滴水排不出去,房屋受潮,故反诉宗淑荣要求赔偿误工费1000元,房屋受潮经济损失9000元。宗淑荣持上述辩称意见亦不同意赵玉全的反诉请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宗淑荣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大门垛墙体开裂是由赵玉全造成的充分证据;赵玉全未能向法院提供其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其房屋受潮是由宗淑荣造成的充分证据。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宗淑荣要求赵玉全赔偿其护坝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法院已判决在赵玉全家房屋东侧清出一条排水沟,故宗淑荣继续主张其护坝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宗淑荣主张的大门垛墙体开裂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大门垛墙体开裂与赵玉全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玉全主张宗淑荣赔偿建房误工费,因其未提交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玉全主张的房屋潮湿修护损失,因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宗淑荣造成的,故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宗淑荣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赵玉全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宗淑荣不服,持原审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赵玉全同意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相关书证、判决书、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及现场勘查照片等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宗淑荣主张的护坝损失,因已有生效判决判令宗淑荣、赵怀有在赵玉全家房屋东侧清出一条排水沟,所以宗淑荣主张护坝损失没有合法依据。关于宗淑荣主张大门垛墙体开裂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玉全的行为导致大门垛墙体开裂,故本院无法采信其主张。需要指出的是宗淑荣与赵玉全两家互为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多多换位思考,理性化解矛盾。综上,宗淑荣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宗淑荣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玉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宗淑荣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