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7年9月29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52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长 丁慧丽审判员 万方芳陪审员 贾伟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