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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上汽******有限责任公司与廖轩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有限责任公司,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554-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被执行人廖*,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望岳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山社区居委会洞氮路2区**栋***号,联系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天伦城11栋304。申请执行人上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5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望岳路街道办事处七里山社区居委会洞氮路2区13栋402号”及联系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天伦城11栋304”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廖*。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廖*无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5年7月23日向委托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复函,建议裁定中止、终结执行,委托法院一直未予答复。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楼执字第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