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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兴为与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4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为,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文新。本院作出(2015)五民保字第001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存款170000元,现因执行案件已经履��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