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军与张浩、吕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张浩,吕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985号原告唐军。委托代理人华建清(受唐军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浩。被告吕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诉被告张浩、吕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军撤回对张浩、吕鹏的起诉。诉讼费900元由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