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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5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公诉机关以沪浦检刑诉(2015)2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本区高东镇光明路XXX号幼儿园看护点,在屋外采用持棒挑勾的方式,窃得杨洁琼放于看护点大厅沙发上的拎包一只,内有黄金耳钉一副(价值人民币661元)、黄金嵌宝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冯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窃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指控及随案移送证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