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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284号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10组。法定代表人牛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新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湖塘街道宾舍村。法定代表人赵小凤。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程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起,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电梯配件产品。至2014年11月,被告累计拖欠货款73840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38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上载明:“我公司暂欠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73840元;我司计划在2015年5月底前还款。”单位(盖章)处盖有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送货单、��值税专用发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买卖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73840元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故对于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384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384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浙江西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稳可(苏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