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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王继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