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王继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宫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