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苏高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辉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苏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辉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87号原告上海苏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赖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上海辉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苏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苏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