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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陶云鸟与李文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鸟,李文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陶云鸟,男,1940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前(又名李文乾),男,1965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云鸟诉被告李文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2月4日,李文前向陶云鸟借款1万元,约定2013年3月1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数次催要无果,陶云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文前欠陶云鸟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偿还。李文前辩称上述欠款已转为双方其他合同约定的款项且陶云鸟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陶云鸟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文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