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蒋峻与芦彩华、黄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峻,芦彩华,黄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蒋峻。被执行人芦彩华。被执行人黄良波。申请执行人蒋峻与被执行人芦彩华、黄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4月19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180万元、利息648000元、诉讼费131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费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给付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并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