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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奚秀英i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秀英,马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奚秀英,女,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宁江区民主街。被执行人马晓伟,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司机,住宁江区民主街。申请执行人奚秀英与被执行人马晓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奚秀英赔偿款2048.93元(912.32元+1136.61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马晓伟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晓伟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奚秀英3000元,其余权力全部放弃,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