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爱成与王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成,王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李爱成。被告王之磊。本院受理原告李爱成与被告王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爱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3元,减半收取2687元,诉讼保全费1878元,共计4565元,由原告李爱成负担。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