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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爱成与王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成,王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14号原告李爱成。被告王之磊。本院受理原告李爱成与被告王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爱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73元,减半收取2687元,诉讼保全费1878元,共计4565元,由原告李爱成负担。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