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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龙口丛林中德车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龙口丛林中德车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388号原告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诉讼代表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系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窦醒亚,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葛春荣,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观磊,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丛林中德车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本院在审理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龙口丛林中德车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龙口丛林中德车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西飞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