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车纯和申请执行万福勇、万福林、景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纯和,万福勇,万福林,景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车纯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被执行人万福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执行人万福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执行人景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院的(2012)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万福勇或万福林的银行存款19402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被执行人景雪梅的银行存款4773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