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初字第00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东海与董常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海,董常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初字第00500-1号原告张东海。被告董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海与被告董长青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董常青的事故理赔款114236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给董常青的事故理赔款114236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张东海的冀A×××××奥迪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永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银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