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陶莉与李宁,龚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莉,李宁,龚飞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陶莉,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飞,男,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陶莉诉被告李宁、龚飞车辆租赁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龚飞的地址不确切,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龚飞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龚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莉的起诉。诉讼费202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贤宏代理审判员  黄晓娟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