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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开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张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百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开金,男,生于1963年12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山东明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开金合同纠纷一案,经工商、银行、房屋、车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但至今无法找到该车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敦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