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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4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唐双美与何宏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双美,何宏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449-6号申请执行人唐双美,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何宏马,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何宏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宏马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宏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宏马在中国工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