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邹成浪与林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成浪,林永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邹成浪,1984年9月23日,居民。被告林永卫,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原告邹成浪与被告林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在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成浪诉称,经朋友介绍,被告于2012年11月17日向我借款60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拒绝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邹成浪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到,且原告邹成浪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住所地,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成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退还原告邹成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