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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正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黄正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7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继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正则,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正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