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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志敏与陈玉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敏,陈玉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601号原告胡志敏,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玉珠,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胡志敏与被告陈玉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 员( 陈远 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