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科委与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科委,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初字第265号原告周科委,委托代理人黄荣国。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原告周科委诉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其已获知安置地基的具体位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科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科委负担。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章宝晓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超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