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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厚田、丁祥东等与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蒋成群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18号原告:吴厚田,1953年5月21日出生,经商。原告:丁祥东,1970年12月1日出生,经商。原告:万众一,1953年12月24日出生,经商。原告:黄健军,1971年2月3日出生,经商。原告:金和生,1951年7月20日出生,经商。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健康路党校对面。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广水,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蒋成群,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诉被告安徽省老知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知青公司)以及第三人蒋成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厚田及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老知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广水,第三人蒋成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爱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诉称:老知青公司经过一系列股权转让后,股东及所占股份分别为蒋成群35%、吴厚田20%、丁祥东20%、万众一10%、黄健军10%、金和生5%。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成群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4年1月5日,4年半的时间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换届选举,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分文未还,也从未分红。2014年1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老知青公司资产清算、股份转让、股东变更后续操作决议,由于蒋成群不配合未能实施。2014年5月17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老知青公司后续工作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组成清账小组,蒋成群要求公司财务人员不上班,致使公司财务清算无法实施。2014年8月18日,由五位原告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老知青公司股东会决议,罢免蒋成群执行董事、法人代表职务,选举新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蒋成群拒绝工商变更登记,拒绝公司事务交接。目前公司股东之间矛盾越来越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老知青公司解散。老知青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现在运营困难,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同意解散公司。蒋成群在庭审中述称:五原告诉称的上述内容很多不是事实。老知青公司建楼总投资1.8亿,但五位股东仅按注册资金的出资比例投入资金,其余建设资金均是蒋成群从外面拆借;公司建设均是蒋成群经营和管理,其他股东根本未付出相应的劳动。股东矛盾根本原因是五位原告股东不问公司经营的困难,只是一直在要钱。公司合作到现在这个地步,以后的负债会增加,其同意解散公司。经审理查明:老知青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现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及持股比例为:蒋成群35%、吴厚田20%、丁祥东20%、万众一10%、黄健军10%、金和生5%;法定代表人蒋成群,经营期限至2021年6月21日止;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租赁、市场开发、物业管理等。2009年起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公司决议撤销等纠纷发生诉讼。本院认为:老知青公司五位原告股东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请求解散公司,老知青公司和另一股东蒋成群同意该请求。因公司全体股东对于公司解散意见一致,本案已无诉讼必要,全体股东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散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吴厚田、丁祥东、万众一、黄健军、金和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全审判员  杨文莲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