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X,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贾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3X,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筱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