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惠新礼申请执行任小浩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新礼,任小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惠新礼,男。被执行人任小浩,男。惠新礼申请执行任小浩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万元。2015年2月10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任小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惠新礼同意扣留被执行人任小浩工资逐月还款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