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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居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符庆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为筹措毒资,窜到灵山县中医院内一科三楼305病房,冒充病人韦某(女,1944年6月7日出生)儿子的朋友身份,在看望被害人韦某索要红包过程中,趁被害人韦某数钱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韦某手中的现金人民币1460元。被害人韦某被抢钱后当即向灵山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报案。该所接报后即立案侦查。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谢某再次窜到灵山县中医院时,因涉嫌抢夺被医院保安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日,被告人谢某因吸毒被灵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经审讯,被告人谢某对其抢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月29日,被告人谢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灵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谢某为××病人,且犯罪对象是70周岁的老年人,均应对其从严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人民币1460元给被害人韦秀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钧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