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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滁州市自来水公司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高庙社区高桥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高庙社区高桥居民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5号原告:滁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方自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少华,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高庙社区高桥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胡永华,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新区办事处高庙社区高桥居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自来水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自来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滁州市自来水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於 虹人民陪审员  季银珍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