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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外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策与张德峰、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策,张德峰,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外异字第9号案外人:周鹏,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39。委托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策,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执行人:张德峰,男,汉族,住阳春市。被异议人: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祖练,该公员工。本院在执行审理陈策与被张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37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周鹏于2015年6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立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人陈策的申请,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阳春法执字第840号恢字第1-1号执行裁定,解除了对登记在阳春市春晖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春府国用(1999)特0000439第17221014491号]的查封,案外人周鹏在本案的异议事项已经解决,应终结本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邱 明审判员 张世金审判员 曾 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