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50、1351、1352、1353、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与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50、1351、1352、1353、1354号申请执行人肖喆玮。申请执行人姜伟。申请执行人卢思齐。申请执行人岳波。申请执行人姜伟。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洁。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与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70、5079、5073、5066、50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喆玮、姜伟、卢思齐、岳波、刘洋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为111411.47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裁定依法将被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途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070、5079、5073、5066、50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汤澜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