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楚爱军与蔡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爱军,蔡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楚爱军。被执行人蔡子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爱军与被执行人蔡子明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和解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执字第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