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6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胜利,聊城天德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执行裁定书主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抄送:入卷、存档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汝胜利,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府前街195号。被执行人:聊城天德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陈集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彩生。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汝胜利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天德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比亚迪牌车牌号为,鲁P6M8**的汽车一辆、名下的40亩土地23年的租赁使用权、及厂房设备(详见查封清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28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8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 雷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