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伟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行执字第47号张伟强:你(单位)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漯土监召罚(20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0.59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