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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莉与马玉亭、杨爱华、马英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莉,马玉亭,杨爱华,马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赵莉,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延吉市宏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马玉亭,男,1951年5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杨爱华,女,1950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马英伟,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赵莉与被执行人马玉亭、杨爱华、马英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0万元及利息9.6万。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玉亭、杨爱华、马英伟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本金20万元及利息9.6万、诉讼费2950元、执行费4384元),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2万元,余款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