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钱徐,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庆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交流甚少,自生育孩子后,双方基本无情感交流,被告亦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底至2014年初,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但均未达成协议。鉴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儿子刘某某归原告抚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良好,双方虽有不和,但并无原则矛盾。被告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今后与原告加强沟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日生育一子名刘某某。婚后双方因缺乏情感沟通,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通过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努力修复失衡的夫妻关系。现被告态度诚恳,和好意愿强烈,原告应予以积极配合,双方应共同努力挽回夫妻感情。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庆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