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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秦某甲、秦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刘某。被告秦某甲。被告秦某乙。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甲、秦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刘某未能提供被告秦某甲、秦某乙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本案多次无法送达,无法正常审理,故驳回原告刘某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立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