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丰林与郎丰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丰林,郎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28-4号原告:史丰林。委托代理人:孟宪伟,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丰成。委托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28-1号、第42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分别对被告郎丰成的银行存款31000元和对原告史丰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史丰林与被告郎丰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郎丰成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应解除对被告郎丰成和原告史丰林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郎丰成银行存款31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史丰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员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