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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丰林与郎丰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丰林,郎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28-4号原告:史丰林。委托代理人:孟宪伟,临朐建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丰成。委托代理人:张连兵,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428-1号、第42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分别对被告郎丰成的银行存款31000元和对原告史丰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史丰林与被告郎丰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郎丰成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应解除对被告郎丰成和原告史丰林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郎丰成银行存款31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史丰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员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