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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向生文诉姚永国、林隆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生文,姚永国,林隆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生文,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永国,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隆军,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向生文与被上诉人姚永国、林隆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向生文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生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生文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向生文负担。审判长  姜兵审判员  张慧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