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向生文诉姚永国、林隆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生文,姚永国,林隆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生文,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永国,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隆军,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向生文与被上诉人姚永国、林隆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向生文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向生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生文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向生文负担。审判长 姜兵审判员 张慧审判员 周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