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蒋红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红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49号原告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野徐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宝进,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敬红,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昇。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红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泰州市宝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