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戚红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红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860号罪犯戚红伟,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赵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湖德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州市湖州监狱认为,罪犯戚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戚红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戚红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红伟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潘嘉玲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