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与刘安维,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安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442号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经营者谢代银,女,生于1964年9月7日,住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开榜。被告刘安维,男,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普定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安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03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