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伯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895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伯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伯艺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执行人未退赃款74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3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