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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9月8日出生。被告仁某某,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