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6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一×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一×,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6943号原告高一×,无职业。被告魏××,无职业。高一×与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亚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一×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高二×。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被���于2015年8月7日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搬出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高二×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3、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价值人民币11万元),双方个人财物各归己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审查登记表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时间;证据二、照片9张,证明被告向原告父亲下跪求饶,不让原告家人报警。被告魏××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均属实。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分居生活,被告并未搬出居住。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魏××提交拘留通知书1份、会见通知1份、罪犯入监通知书1份、释放证明1份,证明被告服刑的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高二×。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现已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双方应彼此尊重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当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应积极面对,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原则性的问题,且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一×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亚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