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崔艳晶与吴书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晶,吴书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564号原告:崔艳晶,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吴书贤,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晶与被告吴书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晶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艳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崔艳晶负担。审判长 张伟宏审判员 李慧媛审判员 付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