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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佛山市禅城区天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张建国,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28号四楼403,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087087。法定代表人梁满成。委托代理人何学聪,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建国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国,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学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一、原告的仲裁请求:1、确认2015年1月5日至4月7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6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在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被告处工作;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62元;3、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三、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7日在被告处从事工程结算工作,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工作三个月;2、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3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原、被告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4日期限届满,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五、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5年4月7日。六、原告每月实收5600元,另有12800元年终发放。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660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收件回执、仲裁申请书、保证书。3、劳动合同。4、考勤记录。5、存折。6、账户明细查询。被告对证据1、2、3、4、6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不予确认。二、诉讼中被告没有证据提交。三、本院调取的证据:本案仲裁庭审笔录。经质证,双方对该证据均无异议。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其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期间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在被告处工作的问题。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已经仲裁裁决确认,被告对此亦未提起诉讼,且在诉讼中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4日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5年4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原告工资情况,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每月实收工资为5600元,另有12800元每年终发放。原告主张应将12800元计入工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根据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支付��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因原告的12800元工资部分属于每年年终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对于2015年4月的工资,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原告在2015年4月7日前出勤0.5天,当月原告收取工资为5600元。被告确认该5600元性质为工资,主张因被告在2015年4月没有收到原告的辞职申请,故当月工资照常发放。本院认为,由于双方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持续至2015年4月7日,此后,被告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获得超额工资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在本案仲裁中主张抵扣,于法有据,故被告多支付的工资部分应予在原告二倍工资差额中扣减。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62.07元(5600元÷21.75天×14天+5600元+5600元÷21.75天×0.5天-(5600元-5600元÷21.75天×0.5天)]。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建国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期间在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工作;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天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62.07元;三、驳回原告张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