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章小华、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小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黄吕怀,林小燕,郑福名,黄吕丑,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代表人:王学津。原审被告: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吕丑。原审被告:黄吕怀。原审被告:林小燕。原审被告:郑福名。原审被告:黄吕丑。原审被告: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亦春。上诉人章小华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原审被告温州海宝印刷有限公司、黄吕怀、林小燕、郑福名、黄吕丑、浙江盛高工艺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章小华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小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罗奇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