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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书琴与徐丽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书琴,徐丽华,胡景泉,胡玉华,王秀萍,胡垠堃,胡景祥,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书琴,女,1932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侃,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高志刚兼上诉人胡书琴之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福良,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华(曾用名徐小丽),女,1949年2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泉,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华,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萍,女,1955年5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垠堃(曾用名胡循溢),男,1986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景祥,男,1959年3月9日出生。以上六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雪冬,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书琴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8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磊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